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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册商标需规范,恶意攀附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21 10:04: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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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清气正的商标管理秩序是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商标恶意囤积、商标的规范性使用是商标法领域规制的重点问题。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向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亮起司法利剑。

案情简介

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推广和宣传,陈某与倪某等人合伙经营的“元林”小吃店成为吴江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店铺。2020年6月30日,陈某与倪某等人签订《店铺转让及商标授权协议》,陈某将小吃店全部转让给倪某等人,陈某授权倪某等人独家使用“元林”(化名)标识,包括商号和商标图形等。协议明确约定陈某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不得授权他人或自己使用上述标识,如有第三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陈某应立即要求第三人停止使用并积极向第三人索赔,并将相应的赔偿数额弥补倪某等人的损失,否则陈某需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同年7月,倪某等人重新注册带有“元林”字号的食品商行,后经天津某公司授权取得了“元林”商标在吴江区的独占许可使用。


2021年8月,陈某申请注册“西流元林”(化名)商标,并于2022年2月经核准注册。2022年3月,陈某与戴某签订加盟合同,陈某许可戴某使用“西流元林”品牌。不久,戴某成立“蜜棠元林”(化名)小吃店,在店铺门头正中间位置较大字体使用“元林”二字及商标图形,“西流”二字标注在左上角位置,且字体较小。同时,蜜棠元林小吃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中使用“元林”作为店铺名称。店铺开业时,陈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店铺及开业情况的照片为该店铺宣传。据此,倪某等人以陈某、蜜棠元林小吃店侵害商标权、陈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蜜棠元林小吃店虽获得“西流元林”商标的使用权,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是将“元林”二字予以突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近似。蜜棠元林小吃店的行为侵害了元林食品商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蜜棠小吃店的经营者曾在元林食品商行兼职,熟知元林食品商行的商标使用情况,作为同业竞争者不仅没有对可能引起的混淆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将“元林”突出使用在店铺店招上,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系恶意侵权。因此,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侵权时间以及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蜜棠元林销售情况、经营规模等,最终判决蜜棠元林小吃店赔偿元林食品商行6.6万元。

陈某作为蜜棠元林小吃店所使用的“西流元林”商标的授权人,有义务规范蜜棠元林小吃店的商标使用行为。特别是陈某原系元林食品商行的合伙人,熟知元林食品商行及其商标使用情况,在进行商标授权时应提高注意义务,对可能引起的混淆进行合理避让。但是,陈某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反而为蜜棠元林小吃店的侵权行为进行宣传,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原告损害的扩大。考虑以上因素,结合陈某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陈某对蜜棠元林小吃店6.6万元赔偿责任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店铺转让及商标授权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两年内,第三人未经陈某授权擅自使用商标的,陈某有义务要求第三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第三人索赔。陈某明知蜜棠元林小吃店擅自使用其已独占授权倪某等人使用的图案商标,未及时予以制止,反而为店铺进行宣传,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一种指向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标识,将特定的商品、服务与商标联系起来,代表着经营者的商誉,起到了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本案中,“元林”商标在吴江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原员工以及原合伙人,应知晓原告商标使用情况,其不仅不予规避,还恶意攀附、大肆宣传、混淆视听,侵权恶意明显,属于典型的“搭便车”“傍名牌”行为。陈某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但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实现公平竞争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商标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坏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与商誉凝聚着企业和经营者的汗水和智慧,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任何企图搭便车、蹭热度、傍名牌的行为都将得到严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授权方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获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义务,督促被许可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能以被许可人擅自改变使用方式、不知情等为由逃避自身责任。作为经营者,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提升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特色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不能存有“蹭名牌”的思想。广大经营者要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尊重创新,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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